山西应县:非法集资变“合法”无辜百姓伸冤无门

2021-04-20 11:54: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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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由于对非法民间借贷造成的社会悲剧层出不穷,多少人因巨额高利贷家破人亡,走上了不归途,酿成无数的人间惨剧,国家近年来对非法民间借贷出台了多部条文,对不法高利贷行为有着明确的行政处罚,各地政府相关部门也加强了对各种形式民间高利贷的查处与打击。然而,在当前形势下,却有个别地区顶风而上,不但未对非法高利贷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而且涉嫌故意包庇,放任不法行为的恶果,让其非法所得由无辜的百姓们买单,其所作所为着实令人费解!

  日前,本网收到了这样的一封举报信,举报人胡学保反应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罔顾事实证据与初级、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相关人员“非法集资”的判决,强行发回重审,向中级法院施压,导致发生了非法集资变“合法”,无辜百姓财产遭强行扣押执行债务的荒唐事件。经本网记者实地走访,多方了解,还原了事情的真相。

  非法集资案的主角李耀达、郑英两人系夫妻关系,均系应县大临河乡安乐营村人,二人无固定职业,长期以来靠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放贷为生,将非法吸收社会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从中谋取利益。是典型的“地下黑钱庄”。其行为不仅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其高额的放贷利息也击垮了应县多家私营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4年,由于山西智隆公司与李耀达、郑英之间的借贷纠纷,李耀达、郑英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将山西智隆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在审理该案时发现李耀达、郑英涉嫌非法集资,构成犯罪。于是应县人民法院下发(2014)应民初字第66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该案涉嫌非法集资,构成刑事犯罪”,“驳回原告起诉”。2015年7月29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2015)朔民终字第439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应县人民法院下发(2014)应民初字第663-4号民事裁定书。至此,上下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均已认定李耀达、郑英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据法律规定,李耀达、郑英根本无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归还借款。

  然而,意想不到的是,2016年5月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刘英、王迪、夏霞,居然无视李耀达、郑英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铁的事实,违反法律,枉法裁判,以(2015)晋民申字第1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2016年在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期间,李耀达、郑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7月25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晋06民再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山西智隆公司以物抵债已经交付举报人胡学保等人车库及储藏室14间。既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而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晔在未作出裁决时,就给予继续查封、保全的决定,另外所保全的车库及储藏室无合法手续,而李耀达、郑英所保全的39间车库及储藏室未向法院提供担保物品。

  胡学保声称,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39间车库及储藏室均系2014年4月-6月间,他们为山西智隆公司应县昌盛苑小区房地产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山西智隆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工程款,而以该房产做抵扣结帐用的,39间房产均有正式合同、收款发票等证据,系他们拥有的合法财产,无论山西智隆公司与李耀达、郑英之间有何经济纠纷,这些房产均与该案无关,法院均无权进行查封。为此,胡学保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书,应县人民法院以该39间库及储藏室系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保全的,应县人民法院无权作出处理为由,将该案卷移送到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未收到案卷为由,多次推诿,其实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卷丢失。再加上李耀达、郑英属非法集资,己涉嫌犯罪,法院更不能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见,将这些房产判归犯罪嫌疑人,令无辜公民遭受损失!

  举报人对媒体表示,出现这种情况令他们十分气愤又无奈,但现在应县法院的财物扣押执行令己发,他们的房产随时有被强行查封拍卖的可能,只能求助于媒体关注,向社会呼吁了。

  做为国家职能执法机构,应该秉承“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解决案件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案件审理与判定,保护合法纳税人的应有权益,彰显国法的尊严与威摄,但山西相关执行部门却置国法于不顾,在有大量证据材料,当地两级法院己明令做出“涉嫌非法集资”的判决情况下,未声明任何理由就发回重审,并强令当地法院做出查封扣押合法财产的执行,实属少见!相关执行人员是否己涉及知法犯法,不作为,乱作为?

  本网将持续关注举报人举报事件,期望当地政府部门最终能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理方案,还弱势公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https://www.zfwsc.com/xingyexinwen/21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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