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李玉毅对武汉市第一医院医疗侵权枉法裁判的信访材料-检察院

2021-06-22 15:35:25  来源:
分享到:

信访人:
             周利荣 女,汉族,工人 住武汉经济开发区汉阳造纸厂东荆社区,
             身份证号420105196110191024,电话:18707170364
       被信访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李玉毅

被信访单位:  1、武汉市第一医院 2、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5、湖北省检察院 6、湖北-武汉-省、市政府信访局
信访请求:请求依法依规对性质恶劣的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外科,借治病救人作掩护,以伤害患者身体健康为代价谋取钱财,并且毁人面容,对湖北省武汉市初、中、高级人民法院及湖北省检察院与违法犯罪黑医势力为伍,对于原告依法维权采取一拖、二踢、三报复,以鉴定乱法,延年消罪方式充当犯罪保护伞案件展开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发生在2013年6月3日开始武汉市第一医院医疗侵权案件至今,从发生到诉讼法院至检察院,再信访省市政府信访局至今已经11年了,充分反应上下勾结利益链,各级法院存在托辞掩饰,乔借鉴定对抗法律,立案不查,黑白不辩,隐瞒证据行为。湖北省检察院推三阻四,掩盖黑恶势力;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不作为、玩忽职守行为。对医疗故意侵害案件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性质和责任。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惊奇的是就在本原告为此医疗案诉讼法院艰苦维权的过程中,却又被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外科医疗陷害。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武汉市第一医院被告无过错的理由:“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告损害后果与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相关鉴定申请”。
客观事实:
     1、本原告在立案时就已经根据硚口法院立案庭规定,不提交过错鉴定申请书就不能立案从而提交《过错鉴定申请书》,之后还提交了《过错鉴定陈述书》,当本原告提交全部证据法院后,“要求开证据收条”,但是,民事审判庭主审官李玉毅,从一开始就私自决定,并且在【收条】中只认定并开据“武汉市一医院病历复印件71页住院病历,壹张录音光盘”的证据【收条】,并且在庭外设计笔录问原告是否鉴定,充当庭审质证的被告无过错新证据,鉴定什么内容由被告决定,则鉴定申请书规定原告提交,同时,排除原告提交被告医院门诊病历和住院中未封存的重要病历证据以及其他医院相关联性病历证据搞鉴定,从而秒杀原告变裸告。
     2、开庭审理中,主审官与被告沆瀣一气,既不承认原告提交证据,又拒绝开庭质证病历真伪。当本原告发现硚口法院提交委托同济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的病历只有篡改伪造的“71页”病历时,发现苗头不对,当即回头申请再次开庭质证全部病历真伪(注:2015-2-9提交“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导-民一庭庭长、主审官,原告提交全部证据,完成主证责任…”的信件共6页);
     3、在 [判决书] 第6页、第7页、第8页,证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医院拒绝封存——门诊病历及门诊非鳞癌证据【病理诊断】,被告医院拒绝封存30天住院每日治疗【日清明细单】;提交了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门诊关联性病历,以及同济医院病理研究所进行切片会诊【病理诊断】非鳞状细胞癌报告;提交了武汉大学口腔医院门诊病历和住院修补下颌手术病历。[判决书] 第9页证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医院拒绝复印封存反应患者下颌病情的每次手术前、后对患者下颌局部进行照相以及术前下颌CT影像胶片的[录音证据]。被告既不认可以上全部证据,却又拒绝开庭质证其证据真伪。由于硚口法院规定只能用被告医院选择性封存,缺损、篡改、伪造的71页住院病历进行所谓的“过错鉴定”,因此,本原告拒绝这种洗掉原告非癌症证据,洗掉被告故意癌症手术,导致原告伤残的洗钱式鉴定,硚口法院就以无鉴定就是无证据判决被告无过错。本原告上诉到武汉市中级法院,也曾经多次信访中级法院,并申诉和信访湖北省高级法院,然后抗诉到湖北省检察院却告知:武汉市检察院的裁定就是湖北省检察院的决定,相互推诿,维持原判。
     由此,进行医疗侵权的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外科故意癌症,伤害患者身体的被告毫无悔改,依然逍遥法外。
      以上所反映事实,请求有关领导重视,指派监督部门介入调查,并请求上级部门或异地对侵犯患者身体权,健康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重新展开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我社会公民一个公平公道和正义!
     信访人承诺以上所述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