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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土地整治招标存在暗箱操作
2021-12-26 13:20:35 来源:三农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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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晟元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及贵公司主管单位):
中科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下午5时40分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丰宁县)看到我公司参与投标的丰宁满族自治县西关营乡千松沟村头道沟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进行了中标公告,公示结果排名第二的承德凡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理由是:经查询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北晨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核准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该公司投标文件上传的营业执照(副本)中显示,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九章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中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上传的营业执照属于无效营业执照,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对此结果我公司提出严重质疑,内容如下:
2021年7月1日,我公司参与投标丰宁满族自治县西关营乡千松沟村头道沟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为中科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过专家评审组依法评审,确认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招标代理单位中科宏泰公司却于2021年7月20日函告我公司,以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作废的无效营业执照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为由,取消我公司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资格。该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且该公司存在泄漏投标信息、与其他投标人串通的重大嫌疑。简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我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公司标书内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有二维码,真伪一扫便知。
2、丰宁满族自治县西关营乡千松沟村头道沟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二章载明:“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3-电子招标投标:否 ☑是,具体要求:本项目已启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无需到场参加开标,无需提供纸质版文件,资格审查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取消原件备查,均以上传电子版文件为准”。我公司依规定上传了相关的电子版文件,包括营业执照。
3、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上传的2019年6月20日的营业执照后来因登记事项变更进行了换发,不属于作废的营业执照。因经营范围变更,我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对登记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并获得了审批。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而我公司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不能因换发营业执照而否认我公司依法存续、正常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这一客观事实,且曲周县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股已经就此事给我公司发函予以了认定:不属于无效情况!
综上,中科宏泰公司取消我公司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及现在公示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都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招标代理单位中科宏泰公司存在泄漏投标信息、与其他投标人串通的重大嫌疑,应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招标项目而言,中科宏泰公司告知函称,公示期间收到河北宁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书,称该公司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要求仔细核查所有投标人标书内容及所附相关证照资料信息,该公司又重点指出相关证照的问题。按照规定,整个投标、评标过程都是保密的,如果河北宁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看不到所有投标公司的资料,怎能提出相关证照这个问题!很显然,中科宏泰公司存在泄漏投标资料、与其他投标人串通的重大嫌疑,依法应予查处。贵公司作为招标人不能纵容中科宏泰公司的违法行为!
三、质疑人河北宁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承德凡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重大嫌疑,依法应予查处。
现公示的中标公司(承德凡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开标当天曾寻求与我公司谈关于此次招标问题(电话),被我公司拒绝,另外在等待中标公示期间曾有人通过几个渠道想与我公司就此事谈判,都被我公司拒绝,贵公司们如不能公平解决此事,我公司将如实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此事的过程,明显有人串通投标,其行为是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和包括我公司在内的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综上,我公司排名第一的中标资格应依法予以确认,招标代理单位中科宏泰公司、质疑人河北宁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凡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与此事相关的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贵公司们如不及时纠正错误行为!我公司将不惜代价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1年7月31日
来源:三农融媒
https://www.sntv.org.cn/m/view.php?aid=11858
(责编:gong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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