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人民警察陈志会冤案反映

2024-02-02 11:46:00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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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叫洪燕,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2230119750518092X,居住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安居苑小区,联系方式:13807249417。现向您反映我丈夫陈志会被黄冈市检察院违法办案,超期羁押的情况。

         一、事实经过:

        我丈夫陈志会是咸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名优秀刑警,2022年8月24日,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志会在“20世纪福克斯传销案”中涉嫌徇私枉法为由将其带走,并实施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4个月后,办案单位却指控说陈志会在另一起案件中涉嫌徇私枉法罪并将他逮捕羁押在英山县看守所,其间进行了两次延期。2023年5月22日,将陈志会移送到英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部门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便退回补充侦查,2023年8月18日退查到期后,英山县检察院仍然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再次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经过两次退侦仍无陈志会任何犯罪事实与证据,英山检察院没有依法释放无辜,却受到来自上级检察院的黄冈市检察院的行政干预,并于2023年10月19日在没有客观的犯罪事实、主观意图以及与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以办案人夏天,叶子豪等违法制作的虚假口供笔录强行把陈志会一案移送到英山县法院起诉。

         在此期间,我前后通过五位律师进行了法律诉讼,也请了北京等国内权威的多位法律专家对此案做了分析与研判。五位律师经过阅卷调查,并与当事人陈志会多次会见沟通,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后,所有的法律专家与律师一致认为在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的两起案件中陈志会均不构成犯罪,我与几任律师也多次与办案单位反映并沟通,请求撤案或者取保候审,但是被办案单位置若罔闻。

       二、黄冈市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以夏天与叶子豪为首的办案人在2022年12月19日对证人制造虚假口供,目的只为给陈志会定罪。事情败露后,家属与他们多次沟通,请求他们实事求是,不能随便冤枉好人,但是黄冈检察院不认错不纠错,无奈之下家属与律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大力控告,对于这两起黄冈市检察院无中生有指控的罪名。律师与当事人以及家属的意见:

      1、黄冈市检察院以陈志会在“20世纪福克斯传销案”中涉嫌徇私枉法为由将其带走并实施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可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并没有掌握陈志会在“20世纪福克斯传销案”中涉嫌徇私枉法的任何客观证据与犯罪事实,仅有传销案犯罪嫌疑人肖志坚一个人的检举与孤证。检察院以公安局在政策与法律上无法处置的新华人寿保险单没附卷移送法院为由,说是在他办公室搜到的便指控他滥用职权。

       而时隔多年,陈志会原来办公室早就成了集体办公室,他原来的601办公室早已经没有他个人的任何物品,他的个人物品在2019年10月2日调去市局时已经与刑警大队做了简单的移交手续并由办公室放置涉案财务室的纸箱里。而事实证明保险单是在大队的涉案财物室603而非601,且而涉案财务室于2022年又从618搬到603,陈志会纸箱里的交接资料完全是散的也没有任何封条。原涉案财物室没有明确保管人,也没有明确保管制度,基本上由重案中队在管理使用,而钥匙就在重案中队中队长肖志坚手里保管。从肖志坚当时收受大额贿赂。包庇罪犯戴斌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来看,明显系他对陈志会的栽赃陷害行为。而黄冈市检察院却罔顾事实,不调查事情真相,不对肖志坚检举的内容与原因加以分析,并追究其诬告,陷害的后果,却不实事求是地扭曲事实、断章取义、颠倒黑白与肖志坚共同栽赃陷害无辜,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黄冈检察院办案人夏天,叶子豪的行为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

        2、黄冈市检察院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对陈志会曾经办理过的其他案件进行反复调查,陈志会为人廉正,经受住了所有的调查与考验。黄冈检察院骑虎难下,办案人便张冠李戴、制造虚假证据与口供、网罗罪名指控陈志会在另外一起依法依规的拒执案件中涉嫌徇私枉并将其逮捕,并两次违法延期羁押,至今长达18个月之久,这严重不符合立案、逮捕、移送起诉的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被英山检察院退侦两次仍没有陈志会的任何有罪证据与犯罪事实,英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部门认为侦查部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并向黄冈市检察院递交客观、真实、准确的法律意见,但意见不被市检察院采纳。

        3、2023年7月与8月,律师与家属发现了黄冈检察院办案人夏天与叶子豪有篡改并藏匿关键证人冯贵州与陆明的笔录,以及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对此,我及时把情况以及确凿证据及时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以及纪委部门反映,请他们及时纠错,不能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可是通过与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的多次沟通,他们为了不被追责,不认错不纠错,对辩护律师以及家属的意见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4、咸宁市政府,市委政法委领导为了维稳,带着咸宁市公安局与检察院的同志前去黄冈市委政法委以及黄冈市检察院进行沟通,在会议上,当时分管陈志会一案的黄冈市的副检察长赵加新说:如果不是陈志会的家属告状,他们打算给陈志会做个纪律处分算了的,此话令人震惊万分。试想能从纪律处分直接拔高到刑事犯罪,这不是一般领导能有胆量说出这个话的,同时也充分说明了黄冈检察院是“以权代法”,“以人代法”。完全失去了作为一名检察官应秉承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要求与义务,同时这更是赤裸裸的诽谤、诬陷与打击报复行为!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路线,也是办理一切案件的原则,从这长达近两年的侦查与审查的过程中,我们认为黄冈检察院侦查部门对陈志会的调查已经完全偏离了正常办案轨迹,毫无底线在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最高检应勇检察长于2024年1月18日公开说过:要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     

        可是黄冈检察院不实事求是调查清楚就草率带人,让陈志会遭受这无妄之灾,给我们的家庭带来沉痛的打击,同时也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此冤案已经引起了全咸宁市公安干警的愤慨,因为他们在赤裸裸地做案子陷害无辜,在牵强附会给陈志会定罪,只为了万强检察长2023年2月10日下的指示,要把陈志会一案办成铁案,要坚决维护黄冈市检察院的执法权威与检察长所谓的面子。

       三、请求

       我向领导反映我所遭遇的真实情况,希望上级部门启动法律监督程序,监督黄冈肩检察院要勇于纠错,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停止羁押受冤民警陈志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益。

        我保证以上所有反映的情况全部属实,若有任何虚构,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反映人:洪  燕

        2024年2月2日

 

关于陈志会被控渎职罪一案,黄冈市检察院办案不力,陈志会无任何渎职行为的情况反映

     反映人:洪燕,女,系咸宁警察陈志会的妻子,联系电话:13807249417

      一、黄冈市检察院在办理陈志会一案中,完全丧失客观公正义务

    (一)黄冈市检察院对陈志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错误——将监视居住异化为强制性羁押措施

      陈志会于2022年8月24日被黄冈市检察院侦查部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英山县老武警中队,时间长达4个月之久。

      黄冈市检察院作为黄冈本地的司法监督机关,对陈志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实际上却完全剥夺了陈志会的人身自由,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违反《刑事诉讼法》,严重剥夺了陈志会的辩护权,严重剥夺了律师的及时会见权

       也就是说陈志会的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要求会见,检察院侦查部门最迟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而本案中,陈志会的辩护律师鲍智在陈志会被采取指居之初就提交了要求会见的完整材料。而黄冈市检察院严重违法,以各种理由不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之后律师多次沟通,多次要求会见都被黄冈市检察院以非法的理由拒绝安排会见。在陈志会的妻子洪燕到黄冈市检察院反映剥夺陈志会的辩护权,且因此在黄冈市检和市检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的情况下,黄冈市检察院在指居4个月期间只安排鲍智、刘丽伟律师与王楼律师会见一次。

     (二)违法批准逮捕

       在陈志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其多次向办案机关提出要求向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官当面陈述意见,然而2022年12月22日黄冈市检察院宣布对陈志会批准逮捕,然而批准逮捕的检察官并未依法讯问陈志会。

     《刑事诉讼法》第88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黄冈市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的人员在陈志会要求当面陈述的情况下,在侦查活动明显存在重大违法(错误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剥夺陈志会的辩护权、剥夺律师的及时会见权)的情况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而不讯问犯罪嫌疑人,直接批准逮捕,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的申诉、陈述权利。

      (三)不符合延期条件第二次延期侦查

       陈志会案件在黄冈市检察院侦查阶段,两次延期侦查,第二期延期侦查的报请和批准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陈志会涉嫌犯罪案第二次延期侦查,明显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黄冈市检察院违法第二次延期侦查。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陈志会遭刑讯逼供

       陈志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英山县老武警招待期间,遭到办案机关刑讯逼供,办案人员以抓其家属相威胁,要求陈志会长时间不能变化姿势久坐硬板凳,导致陈志会痔疮住院治疗(陈志会在此之前没有痔疮)。(详见附件1:陈志会在英山县中医院的就诊证明;附件2:陈志会扣押钱款返还清单)

         刑讯逼供包括使用肉刑和变相肉刑。肉刑是直接施加于嫌疑人、证人或被害人身体,使其产生剧烈疼痛的暴力方法。变相肉刑是未积极地对嫌疑人、证人或被害人的肉体施加暴力,而是通过相对消极的行为使其遭受肉体折磨,常见方式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长时间保持固定姿势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规定为刑讯逼供。

       (五)英山检察院审查起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黄冈市检察院违法调用全市辖区内检察官侦查办案,对陈志会连续讯问六天,只在最后一次做了一份笔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人数众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本院办案力量确实难以承担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应当制作调用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决定书,写明被调用检察人员的法律身份和办理案件的职责,由检察长签发。

       陈志会一案,在英山检察院审查起诉二次退侦期间,黄冈市检察院违法调用辖区内罗田等县院检察官对陈志会进行提讯,提讯了6天,没有获得任何有罪证据,只在最后一天做了一份笔录。

      二、黄冈市检察院万强检察长违法批示案件,黄冈市检察院部分侦查人员伪造证据,涉嫌犯罪,万强包庇相关人员,涉嫌犯罪

     (一)黄冈市检察院部分侦查人员涉嫌伪造证人证言,相关证人已经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证明其证言系被侦查人员造假

       侦查阶段陈志会的辩护律师已经向黄冈市检察院提交要求对证人取证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意见,但黄冈市检察院院不仅不录音录像,还对我本人采取威胁,诱供与指供要我作出对陈志会不利的证言。且书面记录内容与我反映的严重不符,被我气愤地要求办案人员按照实事求是的内容进行改正。

       证人冯贵洲、证人陆明分别向司法机关出具正式的书面情况说明,证实黄冈市检察院梅进、夏天等人通过威胁、引诱、不让证人看笔录而签字等手段伪造证人证言,人为制造了证人证言笔录。(见附件3:证人冯贵洲书面情况说明;附件4:证人陆明书面情况说明)

     (二)本人多次向黄冈市检察院反映办案人员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黄冈市检察院万强检察长包庇相关人员,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本人多次向黄冈市检察院万强反映该院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求依法处理,但黄冈市检察院未就该事给我任何回复。万强检察长纵容下属犯罪,我本人检举揭发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作为黄冈市检察院的检察长,不仅不履行法律监督指责,反而纵容包庇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既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也不给我任何答复,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三、陈志会无任何渎职行为,完全是被构陷

      黄冈市检察院将陈志会从警以来办理的案件挖地三尺,以"办人"来办案,最终就陈志会参与办理的“20世纪福克斯案”与大队其他民警办理的“拒执案”来网罗罪名,牵强附会地认为陈志会涉嫌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

     (一)案件发生背景

     1、戚克谋与戴斌在2015年因关在咸宁看守所同一监室,共谋诬陷陈志会

      戚克谋在2015年因涉嫌拒执罪与“20世纪福克斯案”的主犯戴斌关在同一个监所,两人对陈志会恨之入骨,沆瀣一气,共谋写举报信,编造各种不实谣言构陷陈志会,两人并多次放风出来扬言要把他告倒,戚克谋甚至在咸安法院跳楼来威胁咸安法院,此事众人皆知,后法院重新审理撤案,紧接着公安局依法销案。戚克谋出来后,还找戴斌老婆拿了一百多万作为告状费用。并让其家人在市公安局找领导耍泼闹事,到处散布陈志会与冯贵洲老婆是亲戚,筹码与我有关系等这些后期都被咸宁市公安局纪委部门查否的、血口喷人的谣言。

       2、对陈志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系肖志坚的诬陷与黄冈市检察院的错误决定

       肖志坚因办理“20世纪福克斯案”受收巨额的贿赂,在其到案后,为了减轻自身的责任,便“检举揭发”他身边的人,其中就胡编乱造检举了陈志会五件事。然而,在肖志件“检举揭发”之后的三天,黄冈市检察院在并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便主观上认为陈志会作为肖志坚的上级,必然也涉嫌犯罪,黄冈市检察院在肖志坚“检举揭发”的第三天就对陈志会立案侦查,对陈志会错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二)“20世纪福克斯案”陈志会无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陈志会不仅依法履职,还督促肖志坚追赃

        1、肖志坚是“20世纪福克斯案”的主办侦查人员,陈志会只是挂名专案组组长,具体负责案件的办理进度。而具体侦查人员布置、人员分工、案卷整理装订与保存以及法律文书手续办理等都是具体办案负责人肖志坚。

         2、肖志坚收受贿赂,有替戴斌出罪以及逃避财产被追的主观动机;陈志会没有收受一分钱,与戴斌以及其家人没任何私下接触,也不可能知道肖志坚当时有收受贿赂的事实,陈志会还有督促肖志坚追赃的行为(见陆明的书面证言)。

       3、肖志坚检举是陈志会不让其追脏的检举明显不实,明显系肖志坚为了逃避责任而为之。

       4、黄冈市检察院说从陈志会办公室移交的材料中搜出来的,是“20世纪福克斯案”未随案移送的有关的涉案保险查询的清单。而时隔多年,陈志会原来办公室早就成了集体办公室,他原来的601办公室早已经没有他个人的任何物品,他的个人物品在2019年10月2日调去市局时已经与刑警大队做了简单的移交手续并由办公室放置涉案财务室的纸箱里。而事实证明保险单是在大队的涉案财物室603而非601,且而涉案财务室于2022年又从618搬到603,陈志会纸箱里的交接资料完全是散的也没有任何封条。原涉案财物室没有明确保管人,也没有明确保管制度,基本上由重案中队在管理使用,而钥匙就在重案中队中队长肖志坚手里保管。从肖志坚当时收受大额贿赂。包庇罪犯戴斌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来看,明显系他对陈志会的栽赃陷害行为。

         再说福克斯所有的案卷保管本身就是肖志坚的责任,陈志会没有义务也不可能替他保管任何材料,更没有任何理由去包庇戴斌逃避保险的追缴。而安排两次赴北京对保险的冻结行为更能证明陈志会在主观与客观上的清白。根本不存在滥用职权在主观上的故意。

          5、陈志会一直在积极想追回保险,且在议案中多次向领导汇报此事,后保险由局长宋金城在会议中明确移交给分局经侦张磊继续追赃,以上内容在陈志会的工作笔记本有多次明确记录,经侦大队长张磊的笔录也直接印证了此事,这些客观证据充分且直接证明了陈志会坦荡的立场与清白。

         因此,不能仅因为肖志坚的构陷和从陈志会的办公移交材料中有发现涉案保险的查询清单就认定陈志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而黄冈市检察院却罔顾事实,不调查事情真相,不对肖志坚检举的内容与原因加以分析,并追究其诬告,陷害的后果,却不实事求是地扭曲事实、断章取义、颠倒黑白与肖志坚共同栽赃陷害无辜,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黄冈检察院办案人夏天,叶子豪的行为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

      (三)“拒执案”陈志会更没有任何徇私枉法的行为

         1、“拒执案”因戚克谋出于报复的无中生有控告,咸宁市公安局纪委部门已经认真调查,且作出了书面的调查结论,足以证明陈志会在该案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更别提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

         2、证人冯贵洲的书面证言更是反映黄冈市检察院侦查人员诱供逼供冯贵洲要求其作出不实供述,黄冈市检察院侦查人员甚至伪造证据。黄冈市检察院侦查人员作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本应本着客观公正义务,但却在办理陈志会的案件中涉嫌渎职犯罪。

        3、证人陆明的书面证言也证明其被黄冈市检察院侦查人员疲劳询问,威胁并要求其作出不实供述,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其陈述的内容不一致等情况。  

       综上:黄冈市检察院在办理陈志会案件过程中,不仅存在程序上的严重违法,在案件办理的实体问题上,黄冈市检察院完全丧失了公正客观义务。黄冈市检察院检察长万强违法对陈志会案作出不恰当的批示,直接干预了该案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也直接纵容了部分侦查人员严重违法办案,甚至部分侦查人员梅进与夏天已经严重涉嫌犯罪,万强检察长依然包庇纵容犯罪行为。黄冈市检察院宁愿相信已经被以涉黑犯罪侦查的劣迹斑斑的黑社会头目戚克谋的诬告,不愿意相信一个有着几十年人民警察工作经历的优秀警察、二等功臣陈志会的话,不愿意相信咸宁市公安局纪委作出的书面调查结论;黄冈市检察院宁愿相信收了巨额贿赂的肖志坚的检举,不愿意相信没有收一分钱,且有证人证言和客观证据证明陈志会在要求肖志坚追赃的证据。黄冈市检察院检察长万强与有关办案人员完全丧失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立场与义务,完全是在做假案!

         反映人:洪 燕

          2024年2月2日

        附件1:陈志会在英山县中医院的就诊证明

          附件2:陈志会扣押钱款返还清单

         附件3:证人冯贵洲书面情况说明

         附件4:证人陆明自书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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