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建筑工人在工地干活的时候受伤导致的死亡,经过认定属于工伤的应当按照工伤伤残等级标准予以赔偿,如果经认定死亡原因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的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具体赔偿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以及工作年限等进行计算确定。
徐芷涵,山东滕州市龙泉街道董村人,现年13岁,现在山东临沂读初中,由于父母离异,她就跟着母亲屈冰一起生活。2004年8月17日上午8点左右,其父徐建在山东信华集团澜园项目部滕州孙堂村建筑工地塔吊操作工作中突发死亡,死因不明。
得知此噩耗传来,作为生母(监护人)屈冰于是就找律师询问处理对策,可得到的结果则令人难解。死者徐建家中的继母及家族成员在没有征得其子女继承人的情况下,早已擅自与建筑公司签订了死者徐建的60万元死亡赔偿司法协议,其继母获得27、5万元和女儿徐芷涵32、5万元的财产分割(滕州市龙泉司法所协议为证)。由于死因不明、赔偿金额较低和等待应急管理局正在调查取证的缘故,徐芷涵的律师依法保护尸体、确保证据链不被损坏的申请,由此拉开了死者徐建继母立即火化及早得到尸体火化单以便早日得到赔偿金和子女徐芷涵方保护尸体至今一个月余的拉锯战......
13岁的花季少女,面临着个人求学的艰难困境,人生的路遥遥相望。那么,建筑工人因病在工地死亡怎么赔偿呢?建筑工地塔吊操作工作中突发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呢?一条人命仅仅赔偿60万元是否合法合理呢?用工单位到底有没有“高空特种行业定时体检”的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人因病在工地死亡,应当及时申报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如果经认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综上所述,建筑工人在工地生病死亡,符合法定工伤条件经认定后按照工伤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家属精神损失费以及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支付,通常情况下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
北京的著名王长玉律师也同时认为:不知道有疾病自己干活死了谁的责任? 工人因病在施工工地死亡,老板承担30%,包工头承担30%,工人自己承担40%的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是突发疾病48小时内没有抢救过来,属于视为工伤,按照条例39条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就规定了视为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所以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死亡的,不管是因工作原因导致,还是因为自身突发疾病死亡,都属于工伤。但在劳务关系中又如何呢? 不同于劳动关系的法定赔付情节,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适用于侵权类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雇主需承担责任。比如,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工作自身的原因或者受到第三人的侵害,雇员均可以向雇主主张责任。但劳务关系中受侵害属于侵权类法律关系,在赔偿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双方之间的过错问题。
反映人 屈冰 联系方式 15315499606
注:反映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