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重庆市铜梁区来居水岸国际2栋20-7业主刘宝成,生于1946年7月,“努力半生为买房”是我的真实写照,“花了半生积蓄没有房”也是我的真实写照,在这样的法治社会还能有如此遭遇,也是万万没想到的。
具体事宜如下:
我于2013年在重庆市铜梁区来水新居水岸国企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签订购房合同,于2017年9月整个小区1008户业主发现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出现问题后广大的业主多次积极与开发商沟通协商,至今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一)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而开发商在作出设计变更后,并未履行合同内容对广大业主进行告知,而是私自更改,置广大业主的权益于不顾;经鉴定该小区商品房:1.无外保温墙;2.无构造柱;3.楼板钢筋间距不合格。开发商如此偷工减料,在利益的驱使下,置广大业主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开发商伙同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将问题房屋通过验收合格,给小区的业主造成极大的困扰及损失,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房屋问题我们多次找到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就水岸国际房屋质量问题沟通协调,重庆市铜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多次回复我们房屋质量问题确实属实,给出整改的答复,但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房屋问题也至今没有进行整改。广大业主也希望城乡建设委员会能够行使自己的职权对水岸国际开发公司偷工减料问题进行严厉的查惩。
因为房屋问题多次奔波,反应,起诉,仲裁;于2017年5月我到仲裁委申请仲裁房屋质量问题,并申请司法鉴定,但是开庭时仲裁员一再阻止鉴定,并与水岸国际法律顾问诱骗我签署协议,当我发现协议的不平等、不合法后,再去反应事实却为时已晚,他们此次决定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给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努力了大半辈子才买上了房子,房子的质量却让我无法安享晚年,依旧奋斗在与“房子斗争”的路上,如此偷工减料的房子如此这般的开发商,究竟是怎么验收通过的,他们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该不该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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